河南豫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余先鹏
91410300326804017M
30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安装大厦)2015房间
河南豫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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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豫03民终5207号
被上诉人
-
24080
准许上诉人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为201元,由上诉人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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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2
其他
(2018)豫03民终3029号
被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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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3
合同纠纷
(2018)豫03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4-28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豫03民终452号
上诉人
-
531117.22
一、变更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字1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物质性损失计48.111722万元。 二、变更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字1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维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字13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撤销第三项; 四、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L某某负担2600元,由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8元,由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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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03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2-27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7)豫0326民初字13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81117.22
一、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物质性损失计48.111722万元。 二、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前项判决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诉前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的5万元,清结时予以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万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00元,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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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豫03民终784号
上诉人
-
124700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279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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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汝民初字第012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8853.48元。 二、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30元,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7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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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汝民初字第012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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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7)豫0305民初4729号
被告
原告:
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8-05-30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豫0303民初2723号
原告
原告:
洛阳盛馨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8-0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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