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103200526922529597 | 330103200526922529597 | 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5-26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122161708185008343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3 | 330101161607260010667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330101161609180105692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浙0103民初686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郑春萍,J某某,G某某,S某某,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362600 | 一、确认被告Z某某所持有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0.315%股权为原告D某某所有,解除被告Z某某与原告D某某关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0.315%股权的代持关系;
二、确认被告C某某所持有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0.344%的股权为原告D某某所有,解除被告C某某与原告D某某关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0.344%股权的代持关系;
三、确认被告J某某所持有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047%股权为原告D某某所有,解除被告J某某与原告D某某关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047%股权的代持关;
四、确认被告G某某所持有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273%股权为原告D某某所有,解除被告G某某与原告D某某关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273%股权的代持关系;
五、确认被告S某某所持有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273%股权为原告D某某所有,解除被告S某某与原告D某某关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273%股权的代持关系;
六、被告Z某某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D某某将工商登记中被告Z某某持有的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0.31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D某某名下;
七、被告C某某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D某某将工商登记中被告C某某持有的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0.34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D某某名下;
八、判令被告J某某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D某某将工商登记中被告J某某持有的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4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D某某名下;
九、判令被告G某某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D某某将工商登记中被告G某某持有的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73%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D某某名下;
十、判令被告S某某与被告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D某某将工商登记中被告S某某持有的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73%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D某某名下。
上述条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39元,由被告Z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S某某、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Z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S某某、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686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S某某,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686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S某某,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