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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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浙1003执430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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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2020-07-25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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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1003执恢9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8-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03执430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1003执4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03民初3911号 | 被告 | 原告: 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卓锦经贸有限公司 | 81941.6 | 被告烟台卓锦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价款81941.6元,并赔偿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财产保全费839元,合计1763.5元,由被告烟台卓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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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1024民初423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卓锦经贸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0-11-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03民初3911号 | 被告 | 原告: 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卓锦经贸有限公司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