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陈富荣
92440101L35692855D
--
-
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370、397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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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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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01-15
〔2019〕粤0104执129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8-11-21
〔2018〕闽0921执197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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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22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10-29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2-18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1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6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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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0104执1297号
2019-01-15
(2017)粤0104民初1578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闽0921执1971号
2018-11-21
(2018)闽0921民初2796号
霞浦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执245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03执2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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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311772.32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11772.32元及利息损失(以311772.32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77元,减半收取2988.5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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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闽0921民初2796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日利制革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1010636.47
一、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日利制革有限公司货款1003636.47元及利息(以100363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日利制革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700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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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4
其他
(2017)粤0104民初157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壹皮革商行
8687060.35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C某某、C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687060.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12日,利息为357687.77元、罚息为507197.04元、复利为20883.64元;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C某某、C某某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C某某、C某某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壹皮革商行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C某某、C某某、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壹皮革商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928.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承担2062元,被告C某某、C某某、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壹皮革商行负担758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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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02-01
2
地方法院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06-2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5-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2-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03民初246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日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2-14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157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广州市越秀区金壹佰皮革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壹皮革商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7-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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