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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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 --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1-22 | (西)市监(企)罚决〔2016〕186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6-03-25 | 〔2016〕赣0104执20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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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督促程序案件 | (2015)南执字第4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南执字第4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27 |
2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04执20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30 |
3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04执1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30 |
4 | 其他 | (2016)赣0104执19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30 |
5 | 其他 | (2016)赣0104执1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30 |
6 | 其他 | (2016)赣0104执2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30 |
7 | 其他 | (2016)赣0104执199号 | 被执行人 | - | 9038384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朗文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51919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1919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3 |
8 | 其他 | (2016)赣0104执200号 | 被执行人 | - | 9027068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朗文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51353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1353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3 |
9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04执19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5-15 |
10 | 其他 | (2014)南民初字第1136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告: 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李道松,吴燕飞 | 1877148.01 | 一、被告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汇票垫付款本金1877148.01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止);
二、被告南昌法尔赛贸易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为被告茂兴公司前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上述款项限各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Z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法尔赛贸易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共同承担。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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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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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被告: 南昌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朗文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冠林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S某某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5-05-18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被告: 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南昌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新余冠林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南昌朗文贸易有限公司,M某某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