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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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琼9003行初57号 | 被告 | 原告: 儋州新美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儋州新美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儋州新美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