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洪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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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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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1973民初1048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驳回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7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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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
用益物权纠纷
(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06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1332232.53
一、被告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的土地综合管理费1332232.53元; 二、被告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逾期缴交土地综合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234181.5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1.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7%,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以234181.5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1.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7%,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以234181.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1.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7%,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以234181.5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1.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7%,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以234181.5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7%,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以161325.03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的年利率为10.2%,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年利率为9.7%,2015年8月26日起的年利率为9.2%;同时滞纳金总额以374221.07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3162元;被告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8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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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2)粤1973民初1048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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