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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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1-22 |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 ...更多 | 2019-11-07 |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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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3民初5250号 | 被告 | 原告: 赫曼(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40572.5 | 被告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赫曼(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2572.5元及违约金8000元,合计405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4元,由被告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1 |
2 | 保险纠纷 | (2017)皖0604民初1017号 | 原告 | 原告: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100420.87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00420.87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原告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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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8-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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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3民初5250号 | 被告 | 原告: 赫曼(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9-01-31 | |
2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7)民初1017 | 原告 | 原告: 宿州市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