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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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罚款2.6万元 | 26000 |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25 | 保市监处字〔2020〕48号 | |
2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万元 | 5000 |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12 | 保市监处〔2019〕10号 | |
3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罚款0.05万元 | 500 |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21 | 保市监处〔2019〕5号 | |
4 |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 1、没收库存的0.402公斤椒盐酥月;
2、没收违法所得1376.00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更多 | 15000 |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11-14 | (保)食药监食罚〔2016〕7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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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2137号 | 被上诉人 | - | 38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0元,由丰明汽车修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08 |
2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26民初239号 | 被告 | 原告: 保康县丰明汽车修理中心 被告: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 3820000 | 驳回原告保康县丰明汽车修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60元,减半收取18680元,由原告保康县丰明汽车修理中心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或代表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736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4-22 |
3 | 合同纠纷 | (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4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保康县丰明汽车修配中心 | 1000000 | 准许原告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6-04-18 |
4 | 合同纠纷 | (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40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保康县丰明汽车修配中心 | 1000000 | 准许原告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6-04-18 |
5 | 合同纠纷 | (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40-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保康县丰明汽车修配中心 | -- | 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被告保康县丰明汽车修配中心应及时向原告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售电,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购买数量。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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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26民初239号 | 被告 | 原告: 保康县丰明汽车修理中心 被告: 保康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 保康县人民法院 | 2019-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