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宏岳
91370400164442366B
12266.32万元人民币
-
滕州市盈泰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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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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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鲁0481执118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鲁0481执1188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鲁)名称变核[内]字[2008]第0533号
旧标准
--
肉鸡养殖、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收购(粮食除外);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畜禽肉类制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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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4执异26号
被执行人
-
--
将本院所执行的(2016)鲁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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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2
其他
(2019)鲁0481执1192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4514007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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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7)冀1028执31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冀1028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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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4
合同纠纷
(2018)鲁0481民初277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
10000000
一、被告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23日,尚欠利息282000.24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916670‰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被告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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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5
合同纠纷
(2018)鲁0481民初277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
5000000
一、被告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23日,尚欠利息425251.60元;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250‰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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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6
其他
(2017)鲁01执8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鲁0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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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7
其他
(2017)鲁0481执2343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Y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06-06
8
合同纠纷
(2018)鲁0481民初1895号
被告
原告: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被告:
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宗铁路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张厚岱,王宏岳
5000000
一、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590668.62元,并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095%上浮4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滕州市大宗铁路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依法享有对被告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T某某(2010)第240号、242号)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宗铁路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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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8)鲁0481民初1705号
被告
原告: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
1441356.9
一、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向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441356.9元; 二、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向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41356.9元为基数,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4元,减半收取136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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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10
合同纠纷
(2017)鲁0481民初544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
5000000
一、被告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15日,尚欠利息414819.09元;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0‰上浮50%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2017)鲁0481财保523号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均由被告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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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3)鲁0481民初15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3-0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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