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许可第三中心(负责商事登记) | 2020-12-29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粤0604执103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29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许可第三中心(负责商事登记)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空 | 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建筑材料、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及配件、五金产品及配件。 | 2016-02-25 | 2099-12-31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禅城核设通字﹝2017﹞第1700173594号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建筑材料、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及配件、五金产品及配件。 | 2017-05-17 | 2099-12-31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禅国税许准﹝2017﹞1585号 | 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 ...更多 | 2017-07-31 | 2099-12-31 |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 | |
4 | 禅国税许准字〔2017〕第1585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粤0604执103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0604执1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5-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1663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Y某某 | 287884.71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洁具采购合同》已于2018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货款及损失人民币287884.7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Y某某对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3.9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8 |
3 | 其他 | (2018)粤0604执755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2018)粤0604执75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 2018-09-30 |
4 | 合同纠纷 | (2018)粤0604民初13769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千瓷汇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余成利,Y某某 | 116556.2 | 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千瓷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76800元;
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千瓷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仓储管理费17467.2元、运费2228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元、财产保全费1114元,合共2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1663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佛山市瑞德中浔家居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