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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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421民初3247号 | 原告 | 原告: 嘉兴苏林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 | 631176 | 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嘉兴苏林贸易有限公司价款3158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5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9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389元,由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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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421民初3247号 | 原告 | 原告: 嘉兴苏林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