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本海
91410100MA3X4LE007
5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号商鼎大厦32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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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执恢634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1-03-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执恢634号
其他
-
--
决定恢复(2020)豫0191执16938号案件的执行
2021-02-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执2066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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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执20665号
申请人
-
417560
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41756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163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东新区支行 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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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执1693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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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7027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
133691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17691元、违约金1万元及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53元,被告L某某、C某某承担1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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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2895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Y某某
413906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1733元及违约金36173元; 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Y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4319元,由被告M某某、Y某某负担3654元,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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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7025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111450
准许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计1264.5元,由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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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民初8878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1617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000元及违约金14700元。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2.5元,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1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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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执5274号
其他
-
--
--
2020-06-0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582民初7941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4)闽0582民初7941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河南新盛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4-05-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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