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曹绍宏
91350721MA31EXPF19
105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郑坊闽台工业园区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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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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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8
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721执1320号
2023-10-16
(2021)闽0721民初2012号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721执8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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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2
合同纠纷
(2021)闽0721民初1886号
被告
原告: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
被告:
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曹福英,C某某,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7887000
一、解除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与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循环贷款借款合同》; 二、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0月9日结欠利息、罚息37582.8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月利率8.71‰上浮5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四、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有权以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XXXX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五、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有权以L某某提供的坐落于顺昌县城南中路37号1梯401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9)顺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XXXX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的借款本金25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优先受偿; 六、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有权以C某某持有的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数额3600000元(质权登记编号:3XXXX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七、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有权以C某某持有的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数额2400000元(质权登记编号:3XXXX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八、C某某、C某某应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06.50元,由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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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3
合同纠纷
(2021)闽0721民初201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
被告:
L某某,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
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1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617.1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88.50元,由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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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
被告:
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2021-12-2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721民初201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
被告:
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21-12-09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721民初1886号
被告
原告: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坊信用社
被告:
福建省顺昌县龙顺竹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福建竺福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21-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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