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光
91320507085069671A
5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1号楼1501室1805B-16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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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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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节严重
其他
罚款0.1
--
相城区运输管理处
2017-08-24
相交道罚字〔2017〕0561号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其他
罚款0.1
--
相城区运输管理处
2017-08-24
相交道罚字〔2017〕0560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782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兰考大鹏米克家具有限公司
239026
被告兰考大鹏米克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205580元并赔偿违约金3344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之后以205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2元,原告负担664元,被告负担415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缴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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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307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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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执145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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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11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
451041
(敲法槌) 被告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10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104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6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10886元,由被告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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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111号
申请人
-
460000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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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辽0191民初3890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8560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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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7
其他
(2016)浙1082执1779号
申请人
-
604574.08
冻结台州市王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604574.0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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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93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王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520960
被告台州市王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209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9元,减半收取4874.50元,由被告台州市王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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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夏文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7-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夏文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08-0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04-23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3破27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08民初3754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夏文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08民初1065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辉县市通亚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4
--
(2021)苏0508民初11177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01-05
5
--
(2021)苏0508民初11177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01-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782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兰考大鹏米克家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307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11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金蓝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巍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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