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元辛
91110105684367101T
10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0层2-1103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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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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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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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8-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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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35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62959.38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5269.72元。 三、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 四、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482.7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41.38元。 五、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965.52元。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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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2
其他
(2020)京03执15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36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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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3
其他
(2020)京03执155号
申请人
-
167946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爱其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六万七千九百四十六元三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爱其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爱其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九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爱其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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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京03民终7847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9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05民初123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利德中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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