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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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辽0902民初1147号 | 原告 | 原告: 阜新市印刷厂 被告: 阜新市毛革制品总厂 | 50000 | 被告阜新市毛革制品总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印刷厂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阜新市毛革制品总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