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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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吉0122执76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1-05 |
2 | 合同纠纷 | (2016)吉01民终1579号 | 上诉人 | - | 7162 |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上诉人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三、被上诉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上诉人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驳回上诉人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7162元,由上诉人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81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30 |
3 | 合同纠纷 | (2015)长民一终字第277号 | 上诉人 | - | 17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10 |
4 | 其他 | (2015)农民初字第847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 170108 | 被告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邮寄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03 |
5 | 其他 | (2014)绿民管字第3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环宇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至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