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粤0784执2108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粤0784执82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21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21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8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1-14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1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粤0784执21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2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14 |
2 | 其他 | (2020)粤0784执8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8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粤0784民初2317号 | 其他 | - | 201255.37 | 一、被告鹤山市共和镇弘振金属铸件加工部、J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款20125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0125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蒋雄辉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0.34元,由被告鹤山市共和镇弘振金属铸件加工部、J某某共同负担,被告蒋雄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560.34元,本院予以退回4560.34元。被告鹤山市共和镇弘振金属铸件加工部、J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560.34元,被告蒋雄辉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粤0784民初2317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共和镇弘振金属铸件加工部,J某某,J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