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范金洪
913503005633905086
500万元人民币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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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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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2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8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0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9-03-15
〔2019〕闽0305执165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2018〕闽0305执223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2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8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10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5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
--
2099-12-31
莆田市秀屿区国家税务局
2
旧标准
--
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
--
2099-12-31
莆田市秀屿区国家税务局
3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秀屿国税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闽0305执16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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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2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执22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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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3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民初6085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被告:
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C某某,S某某,F某某,Z某某,J某某,F某某
7194806.67
被告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7185306.67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折合年利率24%为限); 被告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9500元; 三、被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62元,减半收取32881元,由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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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4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民初1396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被告:
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庆祥,H某某,F某某,詹伟峰,范金洪,C某某,范国裕,S某某,F某某,L某某,蒋元泰,F某某
7195500
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718.5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律师费10000元; 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本金32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75元,由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负担64933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负担5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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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5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民初1397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被告:
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庆祥,H某某,F某某,詹伟峰,范金洪,C某某,范国裕,S某某,F某某,L某某,蒋元泰,F某某
7195500
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718.5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律师费10000元; 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本金32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75元,由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负担64933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负担5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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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6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民初1395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被告:
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庆祥,H某某,F某某,詹伟峰,范金洪,C某某,范国裕,S某某,F某某,L某某,蒋元泰,F某某
7195500
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718.5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律师费10000元; 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本金32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75元,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洲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浩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跃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F某某、C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F某某负担64933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负担5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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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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