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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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8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23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13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闽0824执1436号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22 | --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16-08-04 | 〔2016〕闽0824执0088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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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8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 | 2023-06-0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2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 | 2023-06-0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1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 | 2023-06-0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8-22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 | 2023-06-03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0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10-15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7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0-07-20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1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9-07-31 |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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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闽0824执恢65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2-22 |
2 | 其他 | (2019)闽0824执14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06 |
3 | 其他 | (2018)闽0824民初715号 | 被告 | 原告: 武平县人民政府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6440000 |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武平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开发成本合计64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0元,由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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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
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
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
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19-08-07 |
4 | 合同纠纷 | (2017)粤5103民初433号 | 被告 |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潮州市潮安区美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吴逵耿,C某某 | 27136710 |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60000元,并支付利息86710元(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16%另计);
二、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
三、被告W某某、C某某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县工业园区D02-2-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列武国用(2015)第0002号]在最高限额150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某某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4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4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824民初2251号 | 被告 | 原告: 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谢勃煌,W某某 | 19166000.48 | 一、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83000.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3942.58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191739.28元自2016年4月8日起、9287318.38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二、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或存放于武平县工业园区D02-2-2地块厂房内的液压滚筒卷板机等189台(套)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平县工业园区D02-2-2地块的21479㎡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国用(2015)第00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第一抵押权人的权利后优先受偿;
四、上述第二、第三项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债务时,X某某、W某某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975.60元,减半收取38487.80元,由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9 |
6 | 合同纠纷 | (2015)武民初字第2220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3420468 | 被告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72065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16484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5元,由被告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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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16-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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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武平县人民政府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22-04-26 | |
2 | 追偿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16-10-12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武民初字第2220号 | 被告 | 原告: 了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2016-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