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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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度假区明玥小区7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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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威海乳山税)许准字﹝2022﹞第(467)号
新标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1-2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083民初457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40900
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垫付款40900元及利息(以40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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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083民初447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164784.13
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之韵公司垫付款164784.13元及利息(以164784.13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6元,由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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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3
合同纠纷
(2021)鲁1083执26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鲁1083执2690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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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4
追偿权纠纷
(2020)鲁1083执前调964号
申请人
-
--
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D某某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爱琴海景”7号楼3单元110室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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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5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083执28号
申请人
-
--
拍卖被执行人D某某名下的位于乳山银滩爱琴海景7-3-110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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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6
合同纠纷
(2019)鲁1083民初23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被告:
W某某,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04031.17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98387.17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5644元; 三、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W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保全费1066元,由W某某、龙之韵乳山分公司、华亿融资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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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7
追偿权纠纷
(2019)鲁1083民初2185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120727.87
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垫付款120727.87元及利息(以120727.87元为本金,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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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8
其他
(2013)威执一字第86号
被执行人
-
--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2)威仲字第40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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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乳山市人民法院
2018-02-0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083民初457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乳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22
2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083民初447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乳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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