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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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高温熔化炉缺乏警示标识案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04-14对你(单位)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高温融化炉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现查明:2022年4月11日,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方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温融化炉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2】4号。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高温熔化炉未设置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n\n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2]4号1份、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生如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高温熔化炉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2年0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n\n\n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n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更多 | 10000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2022-05-05 | (象)应急罚〔2022〕013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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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2民终1265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2024)苏02民终1265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3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214民初5838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峰特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214民初5838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方舟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峰特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2民终2139号 | 被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