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趵铭
91370481553382248M
3300万元人民币
-
滕州市木石镇北张庄村西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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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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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于2022年4月3日凌晨1时在东沙河街道鲁班小镇院内跑马场南侧采挖风化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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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05-18
滕综执罚字〔2022〕46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振于2022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程前5万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张程前15万元,于2022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程前20万元; 二、如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振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偿还完毕40万元,则对于剩余的债权原告张程前自愿永久放弃主张的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如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振对上述第一项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则应偿还原告张程前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利息,已履行的案款在该100万元本息中进行扣减。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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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2-02-24
〔2022〕鲁0481诉前调书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恩平市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0〕粤0785执1667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鲁0481执786号
2022-02-24
(2022)鲁0481诉前调书4号民事调解书
滕州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粤0785执1667号
2020-09-14
(2018)粤0785民初2025号
恩平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510-04823903
新标准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账户变更
2018-09-11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
2
451004823903
新标准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账户变更
2018-08-07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
3
20231221741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登记
2023-12-07
2099-12-31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滕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粤0785执166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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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7民终1570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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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3
合同纠纷
(2020)鲁0102执9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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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4
合同纠纷
(2020)鲁0481民初2257号
被告
原告: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亿丰支行
被告:
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明,S某某,张政,B某某,张趵铭,Z某某
5980000
一、被告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亿丰支行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尚欠利息258250.96元;以本金29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上浮140%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S某某、Z某某、B某某、Z某某、Z某某在最高额保证2990000元的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Z某某、B某某、Z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元,由被告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Z某某、B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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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5
合同纠纷
(2019)鲁0481民初55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
3600000
一、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1日尚欠利息132592.6元;以本金3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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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6
合同纠纷
(2019)鲁0102民初6899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10106015.3
一、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9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54734.99元、复利1280.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10473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对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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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7
合同纠纷
(2019)鲁0481民初55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
6299766.26
一、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借款本金6299766.26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1日尚欠利息248727.37元;以本金6299766.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对被告Z某某抵押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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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粤07民辖终142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03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481民初22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5336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9-06-10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鲁0481民初5492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滕州市大广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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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481民初55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9-11-0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481民初55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9-11-04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山东冠东宝若商贸有限公司,D某某,山东天地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桃花峪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10-16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鲁0481民初4110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W某某,Z某某,滕州市龙振实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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