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林伟文
91320412696724540U
640万美元
-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亨达未来城12幢2号
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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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492民初2896号
申请人
-
3656160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36561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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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2
合同纠纷
(2017)苏民终20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8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1850元、上诉人南京正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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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104民初607号
原告
原告:
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7000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被告Y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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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402民初545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
T某某,S某某,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8-11-2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宁民初字第0006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正旺置业有限公司,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02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宁民初字第0006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正旺置业有限公司,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2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宁民初字第0006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正旺置业有限公司,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2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104民初607号
原告
原告:
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07-0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宁民初字第0006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正旺置业有限公司,常州亨达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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