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汤国正
91321081141973375B
500万元人民币
-
新集镇樟木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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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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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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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仪征市交通运输局
2023-03-02
仪征交路执20236号
2
(一)增值税1.2020年经查,你单位2020年11月份已申报应税收入1136126.80元,实际含税销售额收入1422843.34元。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少申报缴纳2020年11月增值税(1422843.34/1.13-1136126.80)*13%=15993.46元。2.2021年经查,你单位2021年11月份已申报应税收入779729.33元,实际含税销售额收入986603.99元。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少申报缴纳2021年11月增值税(986603.99/1.13-779729.33)*13%=12138.30元。2021年12月份已申报应税收入672126.29元,实际含税销售额收入1018632.30元。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少申报缴纳2021年12月增值税(1018632.30/1.13-672126.29)*13%=29811.37元。综上合计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57943.13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993.46×5%=799.67元。2021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138.30×5%=606.92元。2021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811.37×5%=1490.57元。综上合计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97.16元。2、教育费附加2020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5993.46×3%=479.80元。2021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138.30×3%=364.15元。2021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9811.37×3%=894.34元。综上合计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38.29元。证据材料: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相关月份销售台账3、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5993.46×2%=319.87元。2021年1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138.30×2%=242.77元。2021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9811.37×2%=596.23元。综上合计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应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58.87元。证据材料: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相关月份销售台账(三)印花税2020年11月份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422843.34/1.13-1136126.80)*0.03%=36.90元。2021年11月份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986603.99/1.13-779729.33)*0.03%=28.00元。2021年12月份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018632.30/1.13-672126.29)*0.03%=68.80元。综上合计你单位2020-2021年应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33.70元。(四)企业所得税1.2020年经查,你单位申报账面利润为-657437.44元,申报纳税调增后所得-65743
...更多
其他
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少缴的2020年11月增值税15993.46元,2021年11月增值税12138.30元,2021年12月增值税29811.37元、2020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99.67元,2021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06.92元,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90.57元,2020年11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36.90元,2021年11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28.00元,2021年12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68.80元分别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7996.73元、6069.15元、14905.69元、399.84元、303.46元、745.29元、18.45元、14.00元、3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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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09-28
扬税稽罚〔2022〕32号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1084民初143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W某某,T某某,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03-23
2
合同纠纷
(2021)苏1081民初770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市爱民加油站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1-03-2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1003民初365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H某某
被告:
T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8-0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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