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付佳聪
91360124MA386ULT56
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进长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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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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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其他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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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04
洪市监稽二处罚〔2021〕207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1-09-18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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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