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卢进芬
913205826720408819
1600万元人民币
-
金港镇南沙东山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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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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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2021-04-27
张保市监案〔2021〕00120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2021-01-15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2020-07-02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2019-07-08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5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07-30
〔2015〕张执字第0176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1-15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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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8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恢93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恢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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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2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恢93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恢9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12-26
3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异217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张家港保税区银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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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4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异216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张家港保税区银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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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5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415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4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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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6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362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3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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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7
合同纠纷
(2015)张商初字第0123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W某某,张家港市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130201994
一、被告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律师费201994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的利息2102018.05元,自2015年7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黄泗浦路北侧的房产(他项权×××号)的变价款在1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W某某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华伟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5852元,由被告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95624元,由原告负担228元,该款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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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8
合同纠纷
(2014)张商初字第009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6185762.3
一、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113762.3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72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W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5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限被告L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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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9
合同纠纷
(2014)张商初字第009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6185762.3
一、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113762.3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72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W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5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限被告L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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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W某某、张家港市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6-03-16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02-04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01-17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01-1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W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4-09-2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4-09-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张商初字第009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
L某某,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4-12-2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
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4-12-2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W某某,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W某某,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4-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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