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李军
913601007485261173
1200万美元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89号(办公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1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59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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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4月9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江西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该单位质安部经理付志强陪同下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该单位废气喷涂车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等进行了采样监测且因该单位2012年之前的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含铬钝化剂所以此次监测将六价铬也作为污染因子进行了检测。2021年4月2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并告知2021年4月9日取样检测结果。根据《检测报告》(洪环监〔2021〕-QT-077-Z号)显示在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总磷等因子中废水车间排口六价铬浓度为4.6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0.5mg/L超标8.3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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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
--
南昌市公安局
2021-07-22
--
2
警告
其他
罚款伍万壹仟元整
51000
南昌市环保局
2018-09-10
洪环行罚〔2018〕29号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企业
操作
1
串通投标;拒不补缴投标保证金。
永久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2024-01-09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1007485261173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生产销售新型材料、复合材料、建筑幕墙、门窗、金属结构和构件、金属制品、环保节能材料和产品、冶金设备、机械设备、铝制品、散热材料和产品、高分子材料和产品、自动门系统及产品、机电、光电一体化产品、信息材料及产品、光电材料及器材、光电设备、电子显示设备和产品、视听设备和产品(以上不含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及限制类项目),上述材料和产品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技术咨询和服务;厂房租赁、设备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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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5
2099-12-31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排水许可证编号:23904
新标准
排水许可证编 号:23904
排水许可证
2023-09-22
2028-09-22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5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鄂0115民初10430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9255.9
一、由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已开票货款502287.72元;二、由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未开票货款224760.68元;三、由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违约金82207.5元;四、驳回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7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46元,由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负担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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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赣0191民初1114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13450.08
一、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3450.08元;二、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345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被告逾期支付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9133140.27元的5%);三、驳回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8元,减半收取计150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84元,由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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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赣0191民初1114号
申请人
-
2900000
冻结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预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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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4
票据纠纷
(2022)粤0303民初10812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集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40084.11
被告深圳市云集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640084.11元及利息(以640084.1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5.24元,保全费3720元,均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125.24元,保全费37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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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执26925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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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25976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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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7
--
(2021)赣0191民初191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计3143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313元,由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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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8
--
(2021)赣0191民初1913号之二
申请人
-
330000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幕墙车间)的房房屋(洪房权证高字1×**)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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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27772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72256.68
一、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2256.68元; 二、驳回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16.16元,被告负担1650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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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0
其他
(2021)赣0191民初1879号之一
申请人
-
1400000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强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氟碳喷涂车间)(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1××6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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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2
送达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3
送达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1-10
4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兴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2
5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兴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6
6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兴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7-03
7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兴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6-0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0-30
9
裁判文书
--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5-03-07
10
公示催告
--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4-12-17

开庭公告 5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2民初1570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2024)粤0112民初1570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3
--
(2024)粤0112民初1570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4
--
(2024)赣0191民初34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荣智梵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5
--
(2023)赣0191民初4269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6
劳动争议
(2023)赣0191民初388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91民初964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31
8
--
(2023)赣0191民初964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91民初247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2-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191民初1090号
原告
原告: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