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韩福强
91120113700411265C
62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23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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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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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15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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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和罚息共计6081397.91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HH01010301800244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宋涌、封丽丽、苏东林、宋涛、张倩茹、柴忠强、姜文建分别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宋涌、封丽丽、苏东林、宋涛、张倩茹、柴忠强、姜文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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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39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0
〔2020〕津02民初1693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9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剩余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5日的罚息504700元,并以3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固定年利率6.5%加收50%的罚息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案件调解结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162元,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天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柴德希柴忠强姜文建杨彪张淑军分别对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如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天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柴德希柴忠强姜文建杨彪张淑军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任意一期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权就上述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六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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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津02执479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2
--
5
一、被告天津正德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9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剩余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5日的罚息504700元,并以3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固定年利率6.5%加收50%的罚息标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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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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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2执159号
2022-03-10
(2020)津02民初1693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483412
(2022)津03执68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3700411265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1998-01-15
2099-12-31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13执异150号
被执行人
-
--
(2021)津0113执655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禾众辰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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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2
合同纠纷
(2022)津03执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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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3
合同纠纷
(2021)津02执异64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案外人天津地天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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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4
合同纠纷
(2021)津02执异64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案外人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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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5
合同纠纷
(2021)津02执恢1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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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6
合同纠纷
(2021)津01执2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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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7
合同纠纷
(2021)津0101执24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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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8
合同纠纷
(2020)津01民初723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姜文建
36090687.13
一、被告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24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2280347元、罚息1241102.25元、复利169237.88元,以及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J某某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J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53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J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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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9
合同纠纷
(2020)津02民初169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F某某,S某某,宋涛,Z某某,C某某,姜文建
60000000
一、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和罚息共计6081397.91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HH01010301800244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F某某、S某某、S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分别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F某某、S某某、S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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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0
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执759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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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法院公告 1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7
2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2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4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5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0
10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0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津02民初97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6
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C某某,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7
3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2
4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5
5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津01民初72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津02民初169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0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