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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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你单位未足额申报缴纳2015年度、2016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15年度已缴纳增值税4476.79元,2016年度已缴纳增值税442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按百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按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的税(费)率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15年度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2元、教育费附加16.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7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6.92元、教育费附加118.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8.77元;你单位2016年度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43元、教育费附加54.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6.1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68元、教育费附加78.4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2.27元。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和记账凭证. ...更多 | 1、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2015年度98.46元,2016年度65.34元,合计163.8元。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和记账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更多 | 164 |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19-04-08 | 徐税稽一罚〔2019〕2165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