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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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皖03民终2618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28 |
2 | 其他 | (2020)皖03执2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将本院作出的(2018)皖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18)皖03民初2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 | 9447256.52 | 一、被告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934779.1元及利息(利息以39347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572698.32元;
三、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934779.1元范围内对原告承建的案涉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97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309697元,由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7257元(含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负担32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370000元,由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31244元(已支付),由被告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负担3875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9 |
4 | 其他 | (2019)皖0322执1641号 | 被告 | 被告: 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30 |
5 | 其他 | (2019)皖民终549号 | 被告 | - | 43487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236元,由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27 |
6 | 合同纠纷 | (2018)皖民辖终8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9-03 |
7 | 其他 | (2018)皖民辖终52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7-17 |
8 | 其他 | (2018)皖03民初44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申请人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五河县城南工业区五富路东侧、兴浍路南侧权证号为五国用(2012)第23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8077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五河县城南工业区五富路东侧、兴浍路南侧权证号为五国用(2012)第23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9984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02 |
9 | 合同纠纷 | (2018)皖03民初24号 | 被申请人 | - | 52579315.8 | 一、冻结被申请人五河金珠食品有限公司、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名下总计5257931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5-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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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皖03民终2788号 | 上诉人 | -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合同纠纷 | (2021)皖03民终2618号 | 上诉人 | -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3 | 合同纠纷 | (2021)皖0322民初1797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被告: 五河瑞达禽业有限公司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