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华东
杨平峰
9137030357779567X1
1000万元人民币
-
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08号2号楼090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12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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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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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列为国家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6-06-28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22
〔2016〕鲁1602执恢259号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15-07-14
--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1602执异74号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山东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M×××××号大型汽车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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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1602执异73号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山东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M×××××号大型汽车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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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3
其他
(2017)鲁0322执恢53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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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4
追偿权纠纷
(2016)鲁1602执155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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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5
其他
(2016)0391执字第11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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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6
追偿权纠纷
(2016)鲁0391执字第11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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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博执字第428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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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8
追偿权纠纷
(2013)滨商初字第451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康美冷机有限公司,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杨平峰,Z某某,安俊峰,W某某,杨军粮,李锡辉,L某某,Y某某,F某某,L某某,Z某某
2964000
一、被告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64000元; 二、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对博工商抵登字(2012)第004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康美冷机有限公司、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A某某、L某某、Y某某对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抵押优先债权及被告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Y某某、F某某、L某某、L某某对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不能追偿的债权范围内分别承担五分之一(但不超过571133.33元)的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对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不能追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六分之一(但不超过108333.33元)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滨州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40元,由被告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先锋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康美冷机有限公司、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A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F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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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9
其他
(2014)新商初字第7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古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孙红,Z某某,Y某某,F某某,杨平峰,Z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1132593.95
被告淄博古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029630.95元。 被告淄博古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2963元。 三、被告S某某、Z某某、Y某某、F某某、Y某某、Z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S某某、Z某某、Y某某、F某某、Y某某、Z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被告淄博古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67元,由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28元,由八被告负担19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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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10
追偿权纠纷
(2013)滨商初字第615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李锡辉,L某某,L某某,W某某,滨州市超凡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李新英,L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Y某某,F某某,山东广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百国,S某某,L某某
918135
一、被告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8135元及利息(自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滨州市超凡伟业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Y某某、F某某、山东广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滨州市超凡伟业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Y某某、F某某、山东广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L某某负担18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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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淄博乐美商用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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