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67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品之德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30157.4 |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品之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01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原告江阴品之德轴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江阴品之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9-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602民初228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建明 | 768459.71 | 被告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27732.53元、利息40727.18元及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分别以本息之和28709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罚息;以本息之和42644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罚息;以本息之和5491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罚息)。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8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255元,由被告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更多 | 2020-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84民初5313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上海浩联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银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67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品之德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602民初228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602民初228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602民初228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告: 南通市强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