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姜扬剑
91330000798592788H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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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杭上执民字第968-2号
申请人
-
--
(2015)杭上执民字第968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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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2
合同纠纷
(2014)浙杭民终字第1865号
上诉人
-
1409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7元,由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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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3
合同纠纷
(2014)杭上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1057892.1
一、被告杭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腾空其所占用的杭州市惠民路79-1号部分物业(面积450平方米),交予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杭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逾期占用使用费1057887元,并按5.1元/平方米·天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逾期占用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7元,减半收取8743.5元,由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678.5元,被告杭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065元,退回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87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账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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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4
合同纠纷
(2014)杭拱民初字第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假日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0250
一、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支付浙江假日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配电设备维修费495000元、消防控制系统设施维修费5250元,合计500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浙江假日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浙江假日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由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7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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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5
合同纠纷
(2014)杭拱民初字第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假日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57000
--
2014-04-16
6
其他
(2013)浙杭民终字第1742号
上诉人
-
59560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退还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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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7
其他
(2013)杭上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佳优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168093
一、被告杭州佳优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承租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79-3号(建筑面积595.29平方米)的房屋腾空,交予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杭州佳优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的费用167036元,并按每日1057元计算支付从2013年6月7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1.5元,由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847.5,被告杭州佳优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1.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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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8
其他
(2012)杭上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天易行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59560
驳回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6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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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浙0106民初897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君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6)浙0102民初02325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大周造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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