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石河子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1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给付案款434131元 | --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2〕兵9001民初241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石河子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兵08民终877号 | 被上诉人 | - | 155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九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兵0802民初45号 | 原告 | 原告: 石河子市西部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58177.6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九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石河子市西部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2663元,利息15514.60元,合计158177.6元。
二、驳回原告石河子市西部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九团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兵0802民初45号 | 其他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