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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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依法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杭州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检测日期是2021年11月的杭糯玉21种子3500包(净含量:40克/包),全部销售完毕,2022年5月因经销商发现部分包装袋上的检测日期喷码无法识别发生退货,共退回种子875包。当事人于2021年12月7日从杭州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检测日期是2021年12月的杭糯玉21种子4200包(净含量:40克/包),销售1050包,库存3150包。当事人销售上述杭糯玉21有部分种子标签上的检测日期喷码无法识别,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清点,检测日期为2021年11月的杭糯玉21种子标签不合格比例为8.71%,检测日期为2021年12月的杭糯玉21种子标签不合格比例为26.14%。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利丰种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项亦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葛常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处罚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入库单4份、发货单6份、退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杭糯玉21种子的来源、数量和销售情况。3.杭糯玉21种子现场实物照片8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份、对账单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杭糯玉21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更多 | 处罚款3000元 | 3000 |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22-11-02 | 杭农(种子)罚决〔2022〕第6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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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1161702160210114 | -- | 国有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核定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2 | 330101161702150210099 | -- | 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3 | 330101161702150210124 | -- | 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330101161706210210787 | -- | 国有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核定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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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浙01民终315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30 |
2 | 劳动争议 | (2019)浙0104民初910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利丰种子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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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2民诉前调1497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利丰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果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