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张志刚
92654221MA77C73F2D
--
-
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友好路(金未来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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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4221执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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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新40民申191号
被上诉人
-
--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42民终8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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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3
其他
(2019)新4221执11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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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42民终867号
被上诉人
-
1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T某某、B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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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4221民初48号
被告
原告:
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3020120
一、被告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0万元,共计1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15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0元,投递费120元,共计9360元(注:原告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负担9270元(此费用被告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新疆丝路华宝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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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新4221民初177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B某某,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159633
一、被告T某某、B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124150元,支付利息35383元,共计159533元。 二、被告额敏县鼎盛投资中心对被告T某某、B某某的房屋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15953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投递费100元,共计1845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B某某共同负担(此费用被告T某某、B某某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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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新42民终360号
被上诉人
被告:
T某某
130000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7)新422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T某某、巴合提古丽·俄布拉依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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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新4221民初25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张志刚,T某某,B某某·俄布拉依汗,T某某
130100
一、被告T某某、B某某·俄布拉依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借款11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130000元; 二、原告Y某某对额房他证额敏字第0001489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记载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609元,由被告T某某、B某某·俄布拉依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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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42民终867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0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新4221民初25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17-11-1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新4221民初25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17-11-1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新4221民初25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额敏县鼎盛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17-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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