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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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0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7〕豫0711执1502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 〔2017〕赣0313执121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7-03-06 | 〔2017〕苏0581执2057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7-02-27 | 〔2017〕苏0581执188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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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02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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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赣0313执121号 | 2017-04-19 | 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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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新材料研发;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 | -- | 2099-12-31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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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苏0581民初15040号 | 第三人 | 原告: 常熟市尚湖镇天富通用商业设备厂 被告: 常熟市月木木业销售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天富通用商业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天富通用商业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9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执复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常熟中邦塑粉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1-28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恢1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异10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常熟市尚湖镇天富通用商业设备厂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0-10-2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353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 | 被告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人民币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院,原告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9-1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63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宗开元,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 | 被告Z某某、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3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Z某某、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3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81民初1512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 2019-12-16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81民初1512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19-12-16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581执202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0 |
10 | 其他 | (2018)苏0581执20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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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苏05民终8664号 | 第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执复17号 | 被执行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苏0581民初15040号 | 第三人 | 原告: 常熟市尚湖镇天富通用商业设备厂 被告: 常熟市月木木业销售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63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353号 | 其他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苏庙桥绿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