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田秋卿
91350481553238633M
2000万元人民币
-
永安市尼葛开发区尼葛路26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481执123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09-13
2
合同纠纷
(2022)闽0481民初246号
原告
原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26138.7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欠款256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8.70元,合计26138.70元,并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支付以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L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2-17
3
合同纠纷
(2015)永民初字第4889号
原告
原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11794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的租金及水电费111794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4-18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4)永民初字第27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25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减交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2014-08-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6-06
2
--
(2024)闽0481民初1522号
原告
原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5-24
3
其他
(2022)闽0481民初246号
原告
原告:
永安市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02-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