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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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区国税许准字〔2017〕第777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 | |
2 | 442000000310936 | 空 | 承接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业务。 | 2018-01-05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空 | 空 | 承接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业务。 | 2018-01-05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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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粤2071执5467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8)粤2071执5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24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粤20民终1426号 | 上诉人 | - | 949308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W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94930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49308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28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7348元(中山市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W某某、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8元(中山市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W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15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2071民初1753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 902800 | 驳回原告中山市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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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20民终1426号 | 其他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