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陈利乐
91350400727892054A
6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198幢(三明交通监控中心15-18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89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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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5-12-02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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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11206105878
新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022-12-31
2036-12-07
三明市交警支队
2
1211206105661
新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022-12-31
2036-12-07
三明市交警支队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4民终2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元,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负担2732元,由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5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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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2
其他
(2021)闽0426民初852号
被告
原告:
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
被告: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476135.6
一、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209346.3元; 二、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209346.3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04元,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负担7207元,由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8.5元,由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8.5元;鉴定费用57443元,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负担31594元,由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24.5元(已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垫付给鉴定机构),由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2924.5元(已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垫付给鉴定机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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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3
其他
(2020)闽04民终2596号
上诉人
-
18859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京福高速公司、福银高速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859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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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闽04民终2634号
被告
-
27375
一、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J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 二、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H某某、Y某某、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J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0198.82元; 四、变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H某某、Y某某、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应自2023年起每年9月23日前连带赔偿J某某护理费27375元,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五、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H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95元,由J某某负担1644元,G某某负担1000元,H某某负担2417元、Y某某负担2417元、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95元,由J某某负担50元,H某某负担4922.5元,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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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闽0427民初20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G某某,H某某,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27375
一、H某某、Y某某、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连带赔偿J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6598.82元; 二、H某某、Y某某、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应自2025年起每年9月23日前连带赔偿J某某护理费27375元,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三、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J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 四、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5元,由J某某负担1644元,G某某负担1000元,H某某、Y某某、福建新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51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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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6
其他
(2020)闽0427执3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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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闽0429民初924号
被告
原告:
泰宁县亚太汽车修理厂
被告:
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38895
一、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宁县亚太汽车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38545元; 二、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宁县亚太汽车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计449.5元,由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5元,C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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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8
其他
(2017)闽0426民初1360号
被告
原告:
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
被告:
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1161889
准许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7元,减半收取7628.5元,由尤溪县洋中镇王宅溪水电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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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闽0402民初2292号
被告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
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7507.59
一、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507.59元(37537.95元×20%); 二、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减半收取计36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95元,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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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10
其他
(2018)闽04民终111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8-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G某某、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08-2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G某某、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03-15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闽0481民初27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L某某,江西省高安市老表汽运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09-21
2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8-08
3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8-04
4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8-04
5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7-28
6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7-26
7
劳动争议
(2023)闽0428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福州市闽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3-06-08
8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第三人
原告:
P某某
被告:
S某某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02-0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闽0428民初1559号
原告
原告:
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蚌埠市大新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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