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刘杰
9122010169145270XT
3100万元人民币
-
高新北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A3栋
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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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04-26
〔2017〕浙0111执213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5-07-27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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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浙0111执2131号
2017-04-26
(2015)杭富商初字第01697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高国 许准 〔2016〕 300 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07-01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2
长高国 许准 〔2016〕 35 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07-01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3
长高国 许准 〔2016〕 58 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07-01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吉0193执恢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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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2
其他
(2021)浙0111执27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浙0111执2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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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104执保310号
其他
-
--
--
2020-09-28
4
其他
(2019)浙0111民初535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2617131.77
一、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货款1724763.8元; 二、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7247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72476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至2019年7月5日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92367.97元; 五、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172476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六、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0元; 七、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92元,减半收取136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46元,由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18570元。 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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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5
合同纠纷
(2020)吉0193执恢1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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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6
其他
(2019)浙01民辖终136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11-18
7
合同纠纷
(2019)吉0193执1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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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8
合同纠纷
(2019)吉0193执12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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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11执2131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浙0111执2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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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0
劳动争议
(2018)吉0193民初208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更多
2018-11-30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李治及第三人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2
--
--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李治及第三人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3
--
--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李治及第三人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5-18
4
其他
--
其他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5-17
5
合同纠纷
(2019)浙0111民初535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08-27
6
合同纠纷
(2019)浙0111民初535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9-12-23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吉0193民初335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北湖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3-16
8
借款合同纠纷
(2017)吉0104民初5464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吉林省安亿家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10-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富商初字第0169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09-26
10
--
(2015)杭富商初字第0169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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