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学文
91441900775063541E
8750万
-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富骏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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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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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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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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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10000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05-25
(东)安监罚〔2018〕黄16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民初2375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869936.55
被告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936.5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69936.55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保全费4928元,由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待本案判决生效后,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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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
其他
(2020)粤03民辖终316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2-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执577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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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执保8664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工业园X区X栋、X栋住所地的机器设备(具体查封结果以查封清单NO:0026112回执为准)。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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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执保7751号
申请人
-
2644633.65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号40×××08账号人民币881544.55元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恒建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34账号人民币881544.55元的存款。 以上冻结金额之总和以881544.5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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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3民初2123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40000
一、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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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51号
被告
原告:
迈高精细高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
326315
一、查封、冻结担保人X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房产; 二、查封、冻结被告东莞市信诚硅胶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6315元的财产,(具体见查封财产清单),待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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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0)粤0306民初23753号
其他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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