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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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03民初238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新普京国际大酒店 | 598000 | 准许原告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5-17 |
2 | 其他 | (2016)皖0521执71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 | 2016-08-15 |
3 | 其他 |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1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0万元为基数,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9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5.6%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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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03民初238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省威铭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新普京国际大酒店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