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北城置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傅勇
91511421068976368E
20000万元人民币
-
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88号
四川城乡北城置地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5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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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59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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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在中央商务大道修建的北城时代二期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至今建设单位仍未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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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未及时档案移交
12000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1-04
仁住建罚20231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421民初654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C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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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2
合同纠纷
(2021)川民申3634号
被告
-
--
驳回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7-05
3
合同纠纷
(2021)川1421民初1886号
原告
原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10093.61
一、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签订的《交投置地·北城时代(一期)商业物业租赁合同》自2021年5月10日解除; 二、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不退还被告C某某向其支付的10000元履约保证金;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租金100093.61元; 四、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00093.6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五、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交投置地·北城时代(一期)5栋2层2号商铺并交还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六、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商铺占用费(以352元/天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C某某腾退商铺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2元(已减半),由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044元,被告C某某负担16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88元,由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C某某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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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4
合同纠纷
(2020)川1421民初2150号
被告
原告:
华蓥市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2489768.6
一、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蓥市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89768.60元及利息(利息以2489768.6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蓥市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448元,由原告华蓥市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19元;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2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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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0)川14民终604号
上诉人
-
4138364.95
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劳务费4138104.95元; 二、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900元,由W某某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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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6
合同纠纷
(2020)川1421执200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9)川14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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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7
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3010号之二
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Y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201787.12元,冻结被申请人F某某、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6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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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8
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3010号
原告
原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98354
一、确认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RSZD-18009SY的《交投置地·北城时代(一期)商业物业租赁合同》,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RSZD-18009SY补1的《关于交投置地·北城时代(一期)商业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C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坐落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交投置地·北城时代(一期)2栋2层3号商铺内的可移动物品清空,被告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助被告C某某进行腾退;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2678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括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利息4350元,以及以12678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5月20日计算至本金12678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违约金44794元; 四、被告Y某某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C某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Y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五、被告F某某、被告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被告C某某应付的租金12678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9元,诉讼保全费2183元,合计30562元由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307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27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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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22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4138104.95
一、被告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费4138104.95元; 二、被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被告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900元,原告W某某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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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0
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4078号
原告
原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
451600
准许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计4037元,由原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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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S某某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1-03-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S某某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0-11-10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2-04-11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2-01-07
4
其他
(2021)川1421民初629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1-11-17
5
其他
(2021)川1421民初654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1-11-0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川1421民初1886号
原告
原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0)川14民终604号
上诉人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1421民初2150号
其他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0-07-03
9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4234号
原告
原告:
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19-10-23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川1421民初4234号
其他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2019-10-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