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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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5民初1008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05717.21 | 一、解除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号:SO141180099-1);
二、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销售合同》附件确定的配置清单(详见附表)向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OPENMARKⅢ磁共振成像系统一套、ASR-6250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一套、ULTRASONIXSonixOPsystem(加拿大优胜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一套;因拆除前述设备所造成的墙体损坏修复费由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医院共同负担;
三、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31784元、屏蔽室费84500元、装吊费5000元、包装费11149元;
四、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ULTRASONIXSonixOPsystem(加拿大优胜彩色超声诊断系统)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折旧费【折旧标准为2527.04元/月,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为70757.17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77.56元,被告山西佶胜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39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