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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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600000030111 | -- | 零售、维修计算机及配件、耗材、软件、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不含特种设备)、工矿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网络工程安装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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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165号 | 被告 | 原告: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中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163571 | 一、被告淮北中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33,571元;二、被告淮北中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淮北中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133,57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0.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2.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636.0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淮北中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