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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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杭州市临安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长溪村下峰道路旁的位置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长溪村下峰道路旁的位置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3820元)。 ...更多 |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长溪村下峰道路旁的位置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3820元) ...更多 | 3820 | 杭州临安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12-04 | 临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543号 | |
2 | -- | 当事人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英公村大阳山占用林地建造自来水供水站用于增压供水,该自来水供水站坡位下,坡向东南,林业图斑为428号小班,非公益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竹林地,树种为雷竹,林地权属为英公村集体。该项目于2021年下半年完工投入使用,根据杭州临安绿润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1日对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英公村大阳山地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得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占用林地面积186.7平方米(折合0.28亩)。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适用“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的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竹林地每平方米15元。另根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适用一般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英公村大阳山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 ...更多 | 1400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7-08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75号 | |
3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3日14时5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6高速公路株柳分离中桥(中心桩号K99.579)桥下检查时,发现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擅自穿越高速公路埋设自来水管管线,涉嫌未经许可穿越公路埋设管线设施,危害了公路运行安全。2020年7月27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10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8-12 | 杭路政罚〔2020〕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