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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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浙民申179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 2019-09-29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浙06民终1270号 | 被告 | - | 14521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30元,由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47元,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29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28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鲁0203执恢47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9号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0 |
4 | 其他 | (2017)鲁0282民初6881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政府 | 400000 | 一、原告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投资建设自动控制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政府返还原告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摘牌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支付原告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50%;
四、驳回原告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被告即墨市田横镇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5 |
5 | 其他 | (2017)鲁02行终22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5-23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鲁0203执69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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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浙06民终1270号 | 被告 | 被告: 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2 |